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大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国台街3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8元,**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不动产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291执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