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13执204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虎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院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海航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丘号32-46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大连海航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456,175.1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140.00元,公告费1,400.00元,执行费6,8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房产、车辆、公积金及保险理财产品信息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提供不出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限定了被执行人变更企业法人,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