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1272号
原告:宜昌双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汉宜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6350517XX。
法定代表人:吴**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东立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02LQ4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宜昌市猇亭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系公司行政部主任,住宜昌市猇亭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宜昌双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东立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诉讼费用减、免、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双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