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7民初20431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生命园路29号创新大厦B25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