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0656号
原告: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生命园路29号创新大厦B258室。
法定代表人:李瑞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松华,北京法政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度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8楼501单元。
法定代表人:TANGYUANHUA。
原告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度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原告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谭雅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