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实践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4145号之一
原告: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生命园路29号创新大厦B258室。
法定代表人:李瑞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松华,北京法政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坤,北京法政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实践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宏业路371号三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谢珍。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实践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2)京0114民初4145号民事裁定,冻结嘉兴实践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 70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嘉兴实践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 704.5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保全申请费1043.52元,由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