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65号
申请人: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生命园路29号创新大厦B258室。
法定代表人:李瑞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松华,北京法政安邦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坤,北京法政安邦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兴实践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宏业路371号三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谢珍。
申请人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实践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宁波银行嘉兴分行89010122000265816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0470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104704.5元,该《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实践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宁波银行嘉兴分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0470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