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首度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221号
原告: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生命园路29号创新大厦B258室。
法定代表人:李瑞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坤,北京法政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度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TANGYUANHUA。
原告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禾公司)与被告首度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度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首度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诺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首度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237412元;2、判决首度公司支付违约金80399元,暂计至立案之日;3、解除双方技术服务合同;4、诉讼费由首度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诺禾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首度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237412元;2、要求首度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7666元基数,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5756元基数,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7454元基数,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5912元基数,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9042元基数,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9194元基数,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328元基数,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060元基数,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公告费由首度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和首度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首度公司提供测序样本,我公司向首度公司提供测序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测序技术服务等合同义务,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后,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首度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237412元。但首度公司通过邮件确认账单无误及收到发票后,并未按合同约定向我公司支付相关服务费用,我公司多次催促首度公司付款,首度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已构成根本违约,我公司有权解除双方合同关系,且首度公司应依约定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综上,首度公司拖欠技术服务费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首度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2日,诺禾公司(乙方)与首度公司(甲方)签订《首度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Hiseq测序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技术目标为基于Illumina技术测序平台,利用双末端测序(Paired-End)的方法,完成测序;乙方样本检测合格且收到甲方确认邮件次日起8个自然日(单次启动样本个数小于50个)内完成全部测序及测序数据的处理工作并向甲方提供项目结题报告,(五一、十一、春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项目周期);若在测序或数据处理中遇到技术障碍,乙方应与甲方及时沟通,双方沟通时间及处理障碍的时间从周期中扣除;技术服务费按实际送样量结算。合同第3.2条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甲方分批次送样,采用月结的支付方式:月结周期为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每月25至30日双方项目管理针对本月结周期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月结周期项目的结算工作。待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次月1-5号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开始报账流程,并确保截止到开票当月10日前将上一月结周期实际发生项目款汇入乙方账户。对于当年12月执行的项目,双方项目管理于12月20日前就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进行核对。待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开始报账流程,并确保截止到12月30日前将实际发生项目款汇入乙方账户。若每月10日后,乙方还未收到甲方上月对应金额到账信息,则乙方自动暂停甲方当月在线项目,停止已测序项目数据释放工作,直至甲方将上月实际发生项目款汇入乙方账户。每批次项目结题后,甲方需配合乙方项目结算工作,甲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对乙方项目管理的结算邮件进行回复。关于交付内容及形式,双方约定,交付内容为项目结题报告(包括相关的质检报告),甲方项目联系人需在收到结题报告30个工作日内回复邮件进行结题确认,逾期未确认的,乙方默认为项目结题。乙方收到甲方的结题确认邮件后,为甲方提供rawdata。服务期限为24个月,自样本检测合同及根据合同要求需要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交给乙方之日起计算,如因甲方提供的样本及其他材料迟延,服务期限顺延,导致服务期限超出本合同有效期的,合同有效期顺延。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时,应按逾期天数每日支付逾期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合同首页记载首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杨某,电子信箱为×××。合同签订后,诺禾公司向首度公司提供了测序服务。
庭审中,诺禾公司主张向首度公司提供了测序服务,首度公司在确认每月对账单后未依约支付技术服务费。诺禾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邮件往来记录,显示诺禾公司员工田某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1月5日、2019年12月1日向××、×××邮箱发送对账单,对账单分别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账单,金额共计77872元;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对账单,金额共计45756元;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对账单,金额共计47454元;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对账单,金额为35912元。×××邮箱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1月6日、2019年12月3日回复田洁“确认无误”,回复邮件抄送×××。
2、邮件往来记录,显示诺禾公司员工王某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3月1日、2020年4月2日向××、×××邮箱发送对账单,对账单分别为: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额共计19042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金额共计39194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金额共计5328元;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金额共计7060元。上述邮件,首度公司未予回复。
3、系统截图,截图中显示的项目名称为YC首度公司Hiseq建库测序技术服务(委托)合同,显示创建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的项目结算信息,均显示客户确认,金额共计70624元。诺禾公司据此主张首度公司在其客户端系统中确认了结算金额。
4、发票记账联,显示诺禾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6日、2019年12月4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4日、2020年3月11日、2020年4月9日向首度公司开具发票,金额分别为77872元、45756元、47454元、35912元、19042元、39194元、5328元、7060元。
5、快递查询信息,显示诺禾公司向首度公司邮寄发票,显示首度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14日、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1月8日、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26日、2020年3月14日、2020年4月14日收到发票。
审理中,诺禾公司表示双方合同服务期限已满,故撤回了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诺禾公司另认可首度公司支付了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账单中的40206元。
诉讼中,首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合同是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诺禾公司与首度公司签署的《服务合同》内容应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诺禾公司负有提供测序服务之义务,首度公司负有依约支付技术服务费之义务。由诺禾公司提交的邮件往来记录、系统截图可知,诺禾公司已向首度公司提供了测序服务,且首度公司对各期技术服务费金额进行了确认,首度公司应依约向诺禾公司支付相应费用。现诺禾公司主张技术服务费,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服务合同》关于费用结算方式的约定“月结周期为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每月25至30日双方项目管理针对本月结周期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月结周期项目的结算工作。待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次月1-5号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开始报账流程,并确保截止到开票当月10日前将上一月结周期实际发生项目款汇入乙方账户。”首度公司在与诺禾公司核对项目费用后,应在收到诺禾公司发票后最长10日内向诺禾公司付款。若未依约支付款项,则应“按逾期天数每日支付逾期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诺禾公司提交的快递信息可证明其已依约向首度公司交付了与双方结算金额相对应的发票,而首度公司未依约支付技术服务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诺禾公司主张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计算日期应以首度公司收到发票后10日后起算。
诉讼中,首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首度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237412元;
二、首度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分别以37666元基数,自2019年8月25日起计算;以45756元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计算;以47454元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以35912元基数,自2019年12月22日起计算;以19042元基数,自2020年1月28日起计算;以39194元基数,自2020年3月8日起计算;以5328元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计算;以7060元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计算;上述违约金均以日千分之一为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1元,由首度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公告费520元,由首度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雪琳
人民陪审员  黄京双
人民陪审员  陈昕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鸣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