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437号
申请人: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生命园路29号创新大厦B25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政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大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49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1749500元,该《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大学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49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郑州大学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