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8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渭珍,系上诉人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高教园区东冠路明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恩,杭州市萧山区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国美术学院,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高世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江南专修学院、原审被告中国美术学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俞建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7年6月15日,中国美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协议中简称甲方)与杭州江南专修学院(协议中简称乙方)签订《协议》,并约定:为了满足广大考生的自考助学需要,中国美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与杭州江南专修学院合作举办高等教育艺术专业自考助学班。甲方为办学主体,负责招生宣传、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收费管理等工作;负责选聘自考助学的行政及学生管理人员,制定管理条例,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进行督查,处理突发事件,承担学生管理和安全的行政职责等。乙方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及安全管理等工作,按照管理条例对学生管理人员进行考评,并对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办学规模及需要,负责办学所需的一切用房、场地、教学设备、设施等,并保证办学的正常运作;负责校园日常安全及学生后勤、食堂、宿舍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等。各专业按甲方的学费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并出具甲方的统一发票;住宿费、代管费等杂费根据上级机关和甲方有关规定进行,由乙方统一收取、管理和使用,甲方实行监督。经费按学年计算,甲方与乙方按每学年实际招收学生学费总额进行分配。2015年,***系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同年4月27日17时30分许,***同寝室室友王悦帆在杭州江南专修学院的4号楼212寝室内与***因扳手腕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扭打。在被室友劝开后,王悦帆持匕首捅刺***的腹部,致使***肠破裂、肠系膜血管损伤。***受伤当日被送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5月12日出院。***为此花去医疗费56964.69元,该笔医疗费已经由王悦帆的家属支付。2015年7月3日,经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认定***因伤构成九级伤残。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王悦帆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公诉。***向原审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王悦帆赔偿残疾赔偿金161572元、护理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费9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900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住宿费2832元及因致残导致参加工作减少的收入30000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521904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2月5日依法作出(2015)杭滨刑初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悦帆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没收匕首4把及匕首袋子1只、铁质水管1根作案工具;王悦帆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67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0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王悦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审法院依法终结了执行程序。现***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中国美术学院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发生争议,遂形成本案纠纷。***一审的诉讼请求为: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中国美术学院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致残导致参加工作减少的收入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0元。另查明,中国美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已更名为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系中国美术学院的二级分院。
原审法院认为: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中国美术学院是否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与中国美术学院联合开办高等教育艺术专业自考助学班,虽双方在《协议》中对各自的职责进行了约定,但学生是经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与杭州江南专修学院的招生宣传进入学校,并向双方缴纳了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且双方对上述经费进行共同分配,故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中国美术学院对***均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中国美术学院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因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悦帆使用4把匕首、铁质水管1根在校内寝室里对***进行侵害,致使***受伤致残。虽然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中国美术学院辩称实施侵害的地点较为封闭,但是校内寝室是学校对学生管理的范围之一、学校宿舍管理者对王悦帆持有的匕首、铁质水管进入学生宿舍未及时发现的情形,存在明显疏漏及重大安全隐患。鉴于暴力伤害事件发生后,学校积极采取报警及将***送入医院救治等措施,故原审法院确定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中国美术学院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20%补充赔偿责任。关于***的合理损失。因原审法院在(2015)杭滨刑初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项目及数额已经依法判决并已发生效力,故原审法院在本案中不再处理。本案中,***因伤害事件造成人体九级伤残,确实给***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原审法院确认其产生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主张因致残导致参加工作减少的收入并无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悦帆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并承担了刑事责任,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中依法不包括精神抚慰金,而该项损失应当由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与中国美术学院依法承担20%的责任。据此,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与中国美术学院应赔偿给***2000元。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中国美术学院两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杭州江南专修学院在庭审中认可***曾向其主张过赔偿,故原审法院对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中国美术学院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要求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中国美术学院赔偿超过上述金额的诉请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与中国美术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负担3625元,由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与中国美术学院负担25元。
宣判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2015年4月27日下午5时许,在杭州市滨江区××号楼××室内,凶犯跟上诉人说扳手腕,首先凶犯弄痛了上诉人,接着上诉人弄痛了他,没有想到凶犯就拳打脚踢过来,上诉人不停地防守,但衣服还是被撕破,接着上诉人也撕破了他的衣服,但上诉人看在是同学再加同一寝室的份上,说到此为止,凶犯还是不依不饶,用一米多的铁质管子追打上诉人,上诉人抓住了铁管,凶犯说要报警,实际是去拿匕首了,在上诉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凶犯持4把匕首,3把直接捅进上诉人的腹部,后来医生说,如果凶犯身高与上诉人一样,匕首插进心脏就必死无疑了。由于上诉人没有还手,凶犯毫发无损。因为学校没有及时送医,在医院手术前上诉人就因出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手术后肠子切除20公分,腹部肌肉和肠子都进行了修补。由于刀疤有30公分,导致上诉人身体弯曲,无法做重体力活,现在伤口还会痛。上诉人因为这个事性格突变,患上了抑郁症,经杭州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伤势构成重伤二级,根据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的赔偿金凶犯分文未付。自上诉人在2013年到学校读书以来,2014年上诉人在寝室丢失了一万元的相机,没有向学校主张赔偿,没有上完的学费,学校也没有退还,班主任还让上诉人交纳人头费1000元。上诉人母亲多次与学校交涉,谈赔偿事宜,还吃安眠药自杀过,万般无奈,只有起诉到法院。由于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导致上诉人身体及精神遭受重大损失,要求学校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上诉人因残疾患上抑郁症无法工作,在家还要吃药看病,故要求江南专修学院赔偿40万元。学校负有教育、安全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但学校根本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最终导致上诉人身心终生残疾,如果管理到位,不可能学生会有四把匕首挂在墙上,学校的不作为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伤害,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中国美院继续教育学院参加诉讼不是上诉人起诉的,是原审法院追加的。由于发生上诉人受伤的事件,上诉人才知道江南专修学院与美院是联办的,2019年7月起诉江南专修学院,2019年12月开庭,上诉人同意调解,直到今年6月份法官才告知上诉人其实去年对方同意赔偿8万元,但半年过去了对方一分钱不肯付,如果去年告诉上诉人,上诉人肯定会同意的。直到7月17日开庭,上诉人才知道原审法院追加起诉美院,法院一定要上诉人起诉美院,上诉人没同意,上诉人起诉的是江南专修学院,上诉人准备离开,但法官告知我说如果走就算放弃起诉江南专修学院。直到发生了上诉人受伤的事情,才知道美院继续教育学院与江南专修学院是联办的,如果报名的时候知道就不会去报名了。美院的责任在于欺骗上诉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江南专修学院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被上诉人杭州江南专修学院在二审中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有法可依,上诉人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原审被告中国美术学院在二审中答辩称: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与王悦帆因扳手腕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扭打,后王悦帆持匕首捅刺***的腹部,致使***肠破裂、肠系膜血管损伤,应由王悦帆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作为自考助学班的办学主体中国美术学院及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的杭州江南专修学院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对王悦帆携带4把匕首及铁质水管进入学校寝室没有及时发现,对本案伤害事件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原审法院认定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中国美术学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共同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正确。经原审法院(2015)杭滨刑初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王悦帆应对***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167000元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但因王悦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审法院终结了执行程序。故在直接侵权人王悦帆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中国美术学院应就王悦帆无力赔偿的16700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33400元(167000×20%)。而原审法院认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项目及数额已经依法判决并已发生效力,故在本案中不再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鉴于***二审坚持不对中国美术学院提出请求,故本院确定33400元的款项由杭州江南专修学院支付。至于***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一节,因王悦帆已为其侵害行为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给***精神予以了慰藉,故在本案中,本院不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
二、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34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负担3332元,由杭州江南专修学院负担3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负担6664元,杭州江南专修学院负担6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江南专修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俞建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小敏
书 记 员 童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