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8民初5039号
原告武安市禅房青龙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
法定代表人贾增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拓朴华章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安市禅房青龙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拓朴华章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安市禅房青龙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19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高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