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郑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17674号
被执行人郑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7号2号楼。
诉讼代表人侯娜,郑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恒昌,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刑一庭申请执行郑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刑初10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刑庭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8月13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向郑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向郑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8月3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郑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郑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郑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刑一庭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郑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中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