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程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雅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程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1民初4076号
原告:山东雅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都东路3999号青州创业创新大厦15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34452792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程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保宁门西街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6942917294。
法定代表人:程利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雅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程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雅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雅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雅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