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世民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04民初6445号 原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三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三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1097元,减半收10549元,由*****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