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3488号
申请人:深圳乐智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联建科技工业园**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24047G。
法定代表人:范瑞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沈阳瑞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营南西1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9845385XD。
法定代表人:刘放。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170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沈阳瑞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75680188000126961内存款的冻结,以人民币3317122.58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元 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夏金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