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成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强祥木材加工厂与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保1120号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强祥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大城后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F0MER6D。
投资人:郭瑞祥,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系该厂经营者及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滨,该厂法务专员。
被申请人: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沙冈金山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27063117J。
法定代表人:裴志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社区松山工业区12栋B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N0C0J。
法定代表人:杭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成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豪兴路5号2楼28卡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6570357P。
法定代表人:杨雪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跃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NH2栋1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ALKW9A。
法定代表人:张坤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强祥木材加工厂与被申请人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广东成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沙跃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强祥木材加工厂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广东成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沙跃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广东成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沙跃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价值213286.81元的等额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强祥木材加工厂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强祥木材加工厂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广东成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沙跃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3286.8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强祥木材加工厂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广东成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沙跃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广东成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沙跃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3286.8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1586.43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强祥木材加工厂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素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官利琴
书 记 员 黎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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