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2458号
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东成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豪兴路5号2楼28卡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成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计401元,由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