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成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成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2489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山市三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成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豪兴路5号2楼28卡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657035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成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37元,减半收取为10468元,诉保费5000元,以上合计154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