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华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南昌华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华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八路A21号地块鹿璟名居C幢1单元23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840112398。
法定代表人:蔡恒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
原审被告:吴合印,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
原审被告: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6386H。
法定代表人:周建钢。
上诉人南昌华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合印、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5民初1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昌华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纠纷是因建筑施工行为引发,而建设施工的项目是江西财经大学共青学院工程,因建设施工而引起的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项目所在地法院为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且本案事故发生地也是在江西省共青城市江西财经大学共青学院工程施工现场内,故本案由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更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综上,请求撤销江西省永修县(2019)赣0425民初100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吴合印住所地为江西省永修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有权选择本案由被告吴合印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诉人主张的本案侵权行为地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虽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因被上诉人***已向有管辖权的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起诉在先,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对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不能移送其它法院管辖。综上,南昌华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景华
审判员  黄艳丹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