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华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5民初1004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斌,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品福,永修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6386H。
法定代表人:周建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刚,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华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保利中心10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840112398。
法定代表人:蔡恒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明,江西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南昌华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被告南昌华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依法驳回后,被告南昌华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告南昌华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熊 萍
审 判 员  杨小品
人民陪审员  章玉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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