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华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与南昌华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02民初9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诉被告南昌华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21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的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一半诉讼费4540元,余款454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梁 洪
书记员 梅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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