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24民初373号
原告:云南全测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波四社白汁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594995631。
法定代表人:赵财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芝,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琴,女,1996年10月6日生,云南省彝良县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明增荣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工业园区豹子沟永康五金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92872738T。
法定代表人:周炳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全测精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增荣衡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全测精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原告诉请支付的测绘工程费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全测精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全测精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