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粤0802民初第663号
原告:珠海市冷源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崔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叔权,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海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聪,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洪明,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湛江市湖光镇旧县,住湛江市湖光镇旧县,
第三人:莫辉,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徐闻县,个体经商,住湛江市霞山区,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29日签订了《中央空调系统和消防防排烟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湛江市百园市场二楼服装城装饰建设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和消防排烟系统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合同总金额为172万元。合同第八条工程结算条款规定:工程验收合格报告经被告认可后30天内,原告向被告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经被告现场代表审核确认后方能进行工程结算。本合同项下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原告向被告提供结算报告及竣工资料,被告在收到后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成后的10天(日历天)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额5%作为质量保证金,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无故障一年后无息付清。
涉案工程位于湛江市××区,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由被告投入使用数年,但被告一直不进行工程整体验收,至今仍拖欠工程进度款208000元及质量保修金86000元。有鉴于此,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代表彭洪明要求付清工程款,并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讨工程欠款。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付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208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质量保修金86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18日的金额为51834.72元【计算方法:以2080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1月25日起暂计至2017年4月18日(379天)】;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湛江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工程款、质量保修金、利息共25万元给原告珠海市冷源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须分四期付清:第一期10万于2017年9月25日前付清;第二期5万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第三期5万于2018年3月31日前付清;第四期5万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如果上述第一项任意一期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对调解协议确定的到期及未到期的欠款全额申请执行。
三、原告放弃本案其它诉讼请求。
四、被告清偿完毕上述第一项债务后,享有对第三人彭洪明、莫辉的追偿权。
案件受理费3243元,由原告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强
审 判 员 杨莹莹
人民陪审员 吴健雄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小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