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03民初2307号
原告:湛江市穗湛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路8号6幢301房。
法定代表人:黄远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萍,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3号新世纪花园A幢商住楼三层写字楼319房。
法定代表人:陈俨。
原告湛江市穗湛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湛江市穗湛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穗湛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穗湛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016元,减半收取计3008元,由原告湛江市穗湛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常志明
审 判 员 张 荣
审 判 员 苏 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范蓉蓉
书 记 员 李 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