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723民初600号
原告:***,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华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裕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传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K72W38。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新区乌龙片区***小区11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云南传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印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施工费180000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施工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华坪县××村××村煤矿矿山恢复治理的施工交由原告施工,施工费用包干价180000元,上述费用须在工程达到华坪县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组织工人加班加点完成了上述工程,并于2022年2月份经华坪县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但截止目前被告对合同约定的施工费分文未付,施工的农民工天天找原告索要工资,原告也多次找被告协调但都无果。
传印公司书面辩称,2008年11月12日、2011年9月19日,华坪县楠木大村煤矿向丽江市国土资源局缴纳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共计25万元。2014年,由于国家政策原因需对煤矿进行整合,华坪县**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满家湾煤矿(以下简称满家湾煤矿)为整合主体,楠木大村煤矿为被整合对象,整合后楠木大村煤矿即被关闭,煤矿公户也被注销。***与楠木大村煤矿法定代表人***相识,2020年双方经协商后同意由***找人先垫资完成煤矿恢复治理工作,后续退回的25万元恢复治理保证金即作为工程款。因***资金不足,其便与被答辩人***合作,经协商后,被答辩人同意垫资完成恢复治理工程,***作为工程现场管理人。***带着***以及被答辩人找到答辩人帮忙,由于答辩人主要经营业务包括煤矿恢复治理设计,便同意与被答辩人作为联合体合作,以答辩人名义与楠木大村煤矿签订合同,但实际上答辩人仅负责其中部分的恢复治理设计费用7万元,施工费用18万元属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担心答辩人在收到退还的25万元恢复治理保证金后拒不将其中属于被答辩人的施工费用交给被答辩人,因此双方于2020年10月16日签订《委托施工协议》。在准备工作完成后,2020年10月28日,答辩人与楠木大村煤矿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之后,答辩人完成了设计工作,并一直协调指导施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实际上仅只是共同合作承包楠木大村煤矿恢复治理工作的关系,并不存在答辩人将恢复治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被答辩人的情况,因此答辩人也并未按照《委托施工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要求被答辩人缴纳2万元工程保证金,也能相互印证。本案被答辩人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委托施工协议》中答辩人为甲方,被答辩人与***为乙方,已经印证了答辩人只是帮助被答辩人过账的事实。被答辩人与***系共同作为楠木大村煤矿恢复治理工程的施工人,现被答辩人仅以其个人名义提起诉讼,遗漏了合伙人***,其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签订的《委托施工协议》付款条件至今仍未成就。《委托施工协议》第三条中明确“待工程全部完毕,并在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甲方从自然资源局退回恢复治理保证金后,甲方将工程施工费18万元在到达甲方账户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但实际上,在恢复治理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答辩人便根据楠木大村煤矿***的委托办理退还保证金的相关手续。在此过程中,答辩人才知晓该笔恢复治理保证金虽然是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收据,但由于楠木大村煤矿已被满家湾煤矿整合,因此该笔款项在**公司实际控制的满家湾煤矿的账户中。因楠木大村煤矿法定代表人***与华坪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17)云0723执1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楠木大村煤矿恢复治理保证金。至今,答辩人也没有收取到退还的恢复治理保证金。同时,楠木大村煤矿的恢复治理工作实际上并未真正完工,还需等待施工区域复绿后才能退回全部恢复治理保证金,即工程未全面彻底竣工、款项也未到达约定账户,谈何付款?即使按照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签订的协议内容,目前答辩人也无需向被答辩人支付任何款项。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10月16日传印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委托施工合同》,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华坪县××村××村煤矿矿山恢复治理施工交由乙方实施,约定:甲方负责施工现场指导工作及对施工负责监督。乙方负责甲方指定区域的恢复治理施工,按照甲方要求和设计进行施工,达到县自然资源局的验收合格。乙方在施工当中,对全程施工工作的安全负全责,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施工费用为包干价180000元,若有利息也支付给乙方,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20000元工程保证金。待工程全部完毕,并在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甲方从自然资源局退回恢复治理保证金后,甲方将工程施工费及乙方缴纳的施工保证金共计200000元,在到达甲方账户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甲方传印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了传印公司公章。乙方***签名并按手印。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合同签订后,***未向传印公司缴纳20000元工程保证金,***已经进行了楠木大村煤矿矿山恢复治理施工工程。2022年1月18日华坪县政策性关闭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华坪县楠木大村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验收意见”,载明:同意华坪县楠木大村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通过验收。同日,楠木大村煤矿向华坪县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2022年1月24日华坪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退还楠木大村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200000元,退还账号为开立于华坪县建行华坪县铭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满家湾煤矿。2022年3月25日(2017)云0723执1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华坪县楠木大村煤矿在华坪县**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的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1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4月25日楠木大村煤矿对冻结其在华坪县**煤焦有限公司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13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2022年4月28日(2022)云0723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华坪县楠木大村煤矿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请求被告传印公司支付施工费180000元是否能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与传印公司签订了《委托施工合同》并按约定履行了楠木大村煤矿矿山恢复治理施工工作,该施工工程已经通过了华坪县政策性关闭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2022年1月24日华坪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退还楠木大村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200000元,***请求传印公司支付施工费180000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传印公司辩称***请求支付施工费180000元的条件未成就,即施工费在到达传印公司账户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因该约定与实际情况不符合,(2017)云0723执1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楠木大村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系其他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云南传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后支付原告***施工费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传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