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4881号
原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中电软件园一期9栋715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卓然,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子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政府机关大院。
法定代表人:邓利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鑫,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302元,减半收取13651元,由原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阳强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雅萍
书记员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