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8473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媛,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快,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树林,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 十路智慧国际1幢1单元6层。
负责人:贾耀栋。
被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志学,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李树林、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共同支付设计费198000元;2、被告共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8557.615元;3、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 2017年3月开始,,被告李树林以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名义委托原告为其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原告依约完成设计任务,但至今尚欠设计费198000元。
李树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供其居住证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李树林居住在XX路XX号万科金域曲江11号楼1单元1503室,被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幢XX单元XX层,被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XX区XX路XX号XX园XX栋XX楼XX室,被告均未在本辖区。被告李树林住所地属于未央区范畴,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 玉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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