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2701号
原告:济南盛泰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兖路659号(槐荫区段店镇政府西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南盛泰消防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2023年5月15日,原告济南盛泰消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盛泰消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盛泰消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6元,由原告济南盛泰消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