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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03民初33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68号1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西路1420弄12号。 法定代表人:苏海宁。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普陀山佛教协会,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山普济寺内。 法定代表人:道慈。 原告***与被告上海开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陀山佛教协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1元,减半收取4130.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陈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