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 全 财 产 通 知 书
(2023)鲁09执保86号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你方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3)鲁09民初14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以下财产: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银行账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银行账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的以下房产:
1.不动产证号为:鲁(2022)泰安市不动产权第××××号,1#住宅楼××。
2.不动产证号为:鲁(2022)泰安市不动产权第××××号,2#住宅楼××。
3.不动产证号为:鲁(2022)泰安市不动产权第××××号,3#住宅楼××。
4.不动产证号为:鲁(2022)泰安市不动产权第××××号,4#住宅楼××。
5.不动产证号为:鲁(2022)泰安市不动产权第××××号,5#住宅楼××。
6.不动产证号为:鲁(2022)泰安市不动产权第××××号,6#住宅楼××。
7.不动产证号为:鲁(2022)泰安市不动产权第××××号,7#住宅楼××。
8.不动产证号为:鲁(2022)泰安市不动产权第××××号,8#住宅楼××。
9.不动产证号为:鲁(2022)泰安市不动产权第××××号,9#住宅楼××。
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1月4日至2027年1月3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