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03执68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29594350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8层8-1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上国仲(2023)第163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1.工程欠款116356568元;2.逾期付款利息3065375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3;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仲裁费合计1544498.4元;4.**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632.69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8日,之后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203执6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