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28民初144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群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