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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4599号 原告:海南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AC19X9,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抱坡路津海建材场二区二排D-19(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海南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