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经营部与方某,中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4421号
原告:某经营部。
经营者:***。
被告:方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某经营部与被告方某、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某经营部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