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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经营部与方某,中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4421号 原告:某经营部。 经营者:***。 被告:方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某经营部与被告方某、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某经营部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