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5民初6061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沙窝乡沙沃行政村李沙沃村132号。
被告:***,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张及村7队201号。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因发现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