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05民初100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住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鸡冠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2月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预缴25元)。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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