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05民初100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住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鸡冠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2月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预缴25元)。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