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粤泓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0320号 原告:惠州市粤泓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区淡水市政广场东路中铭豪园14幢6层C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X3E1Y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60610297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粤泓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23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粤泓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87.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粤泓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签章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