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6民初357号
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4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原告***诉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新2826民初35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