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民初339号
原告:***,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汪有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已预交102,934.90元,扣除其负担的25元剩余102,909.9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他思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