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民初339号 原告:***,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汪有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已预交102,934.90元,扣除其负担的25元剩余102,909.9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他思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