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1民初814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男,1997年2月23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男,1999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男,199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男,199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与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