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281民初1680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男,1997年2月23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男,1999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男,199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男,199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与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