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树与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捷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023)黑1102民初2336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捷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捷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捷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25.8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