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023)黑1102民初2336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捷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捷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捷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25.8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