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724民初135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百立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百立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