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百立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24民初135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百立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百立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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