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与武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2023)黑1102民初2336号 原告:**树,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捷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新。 原告**树与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捷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树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捷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25.86元,由**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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