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1民初2952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男,1997年2月23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哈尔市。
被告:***,男,1999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男,199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男,199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与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