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722民初150号
原告:***,身份证号23072219********,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嘉荫县永安村村民,现住嘉荫县。电话15*****4791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开庭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