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宏泰盛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7101民初325号
原告湖北宏泰盛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宏泰盛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宏泰盛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22元,减半收取为11411元,由湖北宏泰盛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鹤 审 判 员  白玉龙 人民陪审员  边 义
法官助理梁妍 书记员杨虎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