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诉前调书291号
原告:****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育才路39号-5幢1-18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
原告****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赵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