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诉前调书291号 原告:****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育才路39号-5幢1-18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 原告****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赵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