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2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市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2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易淑娇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