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103民初14582号 原告: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保税区国际贸易展示中心3号楼第5层3501-1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珂、**,湖南**(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珂,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292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3年8月25日至的违约金42303.70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的后续违约金;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和担保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上冲片区开发配套梅街西路一期工程向原告采购混凝土,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中铁七梅界西路(2022)-060-(买卖)022】,双方对货物结算及管辖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约定向被告履行供应混凝土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截止2023年8月25日,被告尚欠货款242920元未支付。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违反约定,应向原告支付至2023年8月25日止的违约金42303.70元及后续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被告欠付的货款为24292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被告辩称,对货款本金无异议,对违约金有异议,违约金应按照合同第7.2条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原告向我方提供发票时付款条件成就,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我方提供的发票,根据合同第7.5条约定本案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为2023年3月5日,计算标准按照合同第10.1条约定,支付部分不再支付违约金,剩余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合同无约定,被告不予支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原、被告提交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卖方、乙方)、被告(买方、甲方)签订《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上冲片区开发配套梅界西路一期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中铁七梅界西路(2022)-060-(买卖)022】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砼,合同总价款为363500元,合同履行期间暂定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甲方指定**、***、**负责材料的验收、签认(包含结算),混凝土到站入膜前1小时内进行验收;合同约定的货物质保期为12个月,自最后一批次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双方约定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当月25日为本月的结算截止日期,结算时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订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并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定的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7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货款支付采取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90日内甲方按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80%,剩余2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6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原告提交由其**、由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的《物资末次结算单》载明:结算周期为2022年7月5日至8月7日的货款共计242920元。原告提交的上述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22年9月5日。 2023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18628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上冲片区开发配套梅界西路一期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中铁七梅界西路(2022)-060-(买卖)022】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价值242920元的货物,被告支付货款218628元,因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存在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及被告答辩中认可的违约利息起算时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292元并支付违约利息损失(以242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23年3月5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292元并支付违约利息损失(以242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23年3月5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法院减半收取982.44元,由原告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07.36元,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5.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瑶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联系方式0371-6887****)。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原告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确认收款账户为44XX、账户名为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或者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注明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法官联系方式0371-6887****),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